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的法院会根据担保之债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来判断担保之债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李律师通过一个案例阐述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观点和态度。
女方为男方妻子,男方与女方婚姻存续期间,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十万元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借款,债权人以男方为保证人,女方作为男方的配偶,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女方与男方一同归还借款。
对于这个案件中男方对外担保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不同观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担保不必然导致连带责任,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不应对男方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担保之债虽为从债务,但与普通债务没有本质的区别,女方应对男方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应综合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来确定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同意第三种观点,原因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签名一方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生活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的除外。
就个案处理而言,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
比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的借贷提供担保,该担保行为也取得了相应的收益,这个收益又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担保之债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当对该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的借贷提供担保,没有获得任何的担保收益,或者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并收取了相应的担保收益但收益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那么担保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担保方个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首先推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
李律师总结:男方对外担保所负债务首先推定为男方个人债务,男方或债权人主张该担保债务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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